将jurisprudence理解为法哲学,是二十世纪六十年代以来哈特、德沃金、拉兹等人所代表的主流立场。在这一视野下,法哲学主要讨论三个关键问题。第一个问题是“法律是什么”,如哈特在《法律的概念》(The Concept of Law, 1961)开篇所言,这是一个“恼人不休的问题”,被许许多多法学家以各式各样的方法加以解答。但是自哈特开始,英美语境中的法哲学尝试借助分析哲学方法,从概念层面回答这个问题。于是,“法律是什么”的答案,不是日常生活中哪部法典或判例,更不是买卖赠予这类法律现象,而是对于“法律”这个概念的理解。而要理解这个概念,就需要理解它与邻近观念之间的关系。因此,哈特指出,阐明法律的概念就是阐明法律和道德、规则以及强制力的区别与关联。跟童话一样啊
将jurisprudence理解为法哲学,是二十世纪六十年代以来哈特、德沃金、拉兹等人所代表的主流立场。在这一视野下,法哲学主要讨论三个关键问题。第一个问题是“法律是什么”,如哈特在《法律的概念》(The Concept of Law, 1961)开篇所言,这是一个“恼人不休的问题”,被许许多多法学家以各式各样的方法加以解答。但是自哈特开始,英美语境中的法哲学尝试借助分析哲学方法,从概念层面回答这个问题。于是,“法律是什么”的答案,不是日常生活中哪部法典或判例,更不是买卖赠予这类法律现象,而是对于“法律”这个概念的理解。而要理解这个概念,就需要理解它与邻近观念之间的关系。因此,哈特指出,阐明法律的概念就是阐明法律和道德、规则以及强制力的区别与关联。跟童话一样啊